警方向保安局長建議禁香港民族黨運作 回歸以來首次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7/17 13:08

最後更新: 2018/07/17 13: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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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向保安局長建議禁香民族黨運作,李家超承認是回歸以來首次。(資料圖片)

繼年前立法會選舉有選舉主任取消參選人資格後,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又向保安局局長建議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(17日)中午會見傳媒時稱,會於21日後或收到香港民族黨的申述後始作出決定,又承認今次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相關條例考慮禁止社團運作。

陳浩天表示,今日早上警方一名總督察及一名高級督察到其家中,遞上4大袋包括其個人及香港民族黨以往言行的資料,指警方建議以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、其他人的自由和權力等原因,希望保安局局長引用《社團條例》151章8條第1a條,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及繼續運作。

李家超中午會見傳媒時,承認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有關建議,又指對方是合理、嚴謹按照規定而作出建議;至於香港民族黨為何無註冊社團下仍受《社團條例》規管?又是否仍有其他政黨被考慮引用有關條例禁止運作?李家超稱,社團事務主任是在條例下獲賦予的責任,又指一人以上的組織已屬社團,受法律監管,而所有香港組織都必須守法。

李家超又被問及香港民族黨是否較黑社會更危險而作出有關建議,他只稱,現階段不便評論有關個案的內容及細節,免影響其申述,強調社團組織要遵守法律規限。

一旦香港民族黨被禁止運作,根據第151章《社團條例》第20條,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,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,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,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,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,可處罰款2萬元及監禁12個月,再犯則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。